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邓**申请执行秦**民间借贷纠纷[(2015)平民初字第6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邓**也不能向本院提供秦**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邓**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平武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