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盛**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泸州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544元,减半收取4772元,由原告泸州盛**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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