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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盛**限公司与泸州市纳**程有限公司棉花坡分公司、泸州市纳**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盛**限公司与被告泸州市**程有限公司棉花坡分公司、泸州市纳**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盛**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64元,减半收取2932元,由原告四**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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