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泸州市**理有限公司与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申请人泸州市**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泸州市**理有限公司以申请执行的房屋已坍塌为由向本院撤回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泸**理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泸州市**理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