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泸州盛**有限公司与四川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盛**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泸州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480元,减半收取3740元,由原告泸州盛**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