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盛**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泸州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480元,减半收取3740元,由原告泸州盛**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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