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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蔺**泥厂、王**与中遂南方建**贵州分公司、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古蔺县星鑫水泥厂、王**与被告中遂南方建**贵州分公司、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古蔺县星鑫水泥厂、王**不按期预交诉讼费又未提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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