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古蔺县星鑫水泥厂、王**与被告中遂南方建**贵州分公司、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古蔺县星鑫水泥厂、王**不按期预交诉讼费又未提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文*与林**、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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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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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吴**、吴**、吴**、吴**、李**与泸州**公证处撤销公证书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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