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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山东鲁**有限公司、重庆迪**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原审被告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鲁**有限公司、重庆迪**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原审被告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4)达达*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周**的委托代理人于康平,原审被告杨*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中周**提供了双方在履行合同中的QQ邮件的新证据;山东鲁**有限公司申请对承诺的印章真伪等进行鉴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4)达达*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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