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达州**办公室与四川嘉**有限公司非诉行政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达州**办公室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办公室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作出的达人房易缴决字(2015)第1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追缴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达州**办公室作出的达人房易缴决字(2015)第1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追缴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申请执行人达州**办公室作出的达人房易缴决字(2015)第1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追缴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达州**办公室2015年8月18日作出的达人房易缴决字(2015)第1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追缴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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