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王*、第三人井研县马踏镇马踏村11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在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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