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6年2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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