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徐**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0元,减半收取1040元,由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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