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全诉被告成都**限公司、黄居桥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陶*全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陶*全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进行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陶*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77元,由原告陶厚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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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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