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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波**乐有限公司与中国音**管理协会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成都波**乐有限公司因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5)成知民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成都波**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成都波**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成都波**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成都波**乐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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