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与被告沈**、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法律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卢**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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