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保*(德阳**限公司与被告王*、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德阳**限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保*(德阳**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0740元,由原告保*(德阳**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原告陈其中诉被告秦国中、秦**、秦**、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严**与梓潼鑫**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遂**限公司与被告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遂**限公司与被告包**、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仇*与蓝**公司、邓**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保*(德阳)**限公司与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遂**限公司诉被告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遂**限公司诉被告赵**、蒋*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遂**限公司诉被告段*、刘*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