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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遂**限公司与被告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遂**限公司诉被告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邓*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遂**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遂宁**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9元,由原告遂宁保信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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