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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5)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8日、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及其辩护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至8月17日,被告人黄*与被害人龙某某及胡某某等人多次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4年8月17日晚,被告人黄*与吸食甲基苯丙胺后的龙某某等人吃饭唱歌饮酒至次日凌晨。后黄*与龙某某在本市中坝镇花园小区门口发生争执打斗,致龙某某倒地受伤。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龙某某系在急性醉酒及吸食甲基苯丙胺类物质基础上,因大脑基底血管畸形破裂出血造成蛛网膜下腔弥漫出血并脑室积血死亡,其生前所受机械性损伤为其死亡诱发因素。

公诉机关称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在打斗中致他人倒地受伤,诱发其他因素致他人死亡,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黄*予以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未作辩解。其辩护人辩称黄*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8月17日期间,被告人黄*与被害人龙某某(男,殁年23周岁)等人多次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4年8月17日晚,被告人黄*与龙某某等人吃饭、唱歌并饮酒至次日凌晨,后黄*与龙某某在江油市中坝镇花园小区门口因故发生争执继而打斗,打斗中致龙某某倒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4年8月18日3时许死亡。经鉴定,龙某某系在急性醉酒及吸食甲基苯丙胺类物质基础上,因大脑基底血管畸形破裂出血造成蛛网膜下腔弥漫出血并脑室积血死亡,其生前所受机械性损伤为其死亡诱发因素。

另查明,被告人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赔偿了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共计二十万元,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害人亲属向本院申请撤回了对黄*的附带民事起诉。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证明案件来源及被告人黄*的归案情况;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黄*辨认了案发现场;3、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绵公物鉴理字(2014)301号理化检验报告、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川民司(2014)毒鉴字第321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明从送检的被害人龙某某的尿液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及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91.8mg/100ml;4、四川**鉴定中心法会2014-394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及补充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被害人龙某某的死亡原因;5、调取证据清单、九○三医院急诊病历,证明被害人龙某某送医院救治的情况;6、江油市公安局中坝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未发现被害人龙某某骑行经过区域的有效监控视频;7、证人胡某某、张*、何某某、杜*、韩某某的证言;证人唐*、王*、刘*的证言;证人阮某某的证言;10、黄*的多次供述及辩解;11、吸毒人员信息、江油市人民法院(2014)江油刑初字第479号刑事判决书,证明黄*的劣迹情况;12、收条、谅解书、撤诉申请书、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证明案发后黄*赔偿了被害人的亲属并取得谅解,被害人亲属申请撤回对其的附带民事起诉;13、黄*的人口信息、取保候审决定书,证明其基本情况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黄*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黄*的辩护人所提黄*赔偿了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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