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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水县**责任公司与曾**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邻**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邻水县人民法院(2014)邻水民初字第4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邻**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邻水县硕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邻水县硕园矿业**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邻**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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