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市**责任公司诉被告绵阳整形美容医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绵阳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500元,由原告绵阳市**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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