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绵阳鼎**有限公司(原绵阳市**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鼎**司)因与被申请人绵阳整形美容医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5)绵民终字第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鼎**司以与绵阳整形美容医院已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鼎**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绵阳鼎**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