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吉诉被告廖**、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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