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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周*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周*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甲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6月在深圳市务工时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上半年便开始同居生活,2010年1月4日双方在仁寿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6月21日生育儿子周*乙。现随其爷爷奶奶一同生活。由于原、被告认识时间短,相互不够了解,婚后才发现被告脾气有些古怪,且游手好闲,不尽家庭义务,也不忠实于夫妻感情,常为家庭琐事吵闹和打架,2010年被告将原告的头部致伤,缝合数针才愈合。2011年9月被告因沾染毒品被郫县公安局收容于郫县看守所。因双方关系恶化,毫无共同语言,2013年3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已有三年余,仍不见被告踪影。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为解除这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周*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至儿子能够独立生活时为止。

被告辩称

被告周*甲未提出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6月在深圳市务工时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上半年便开始同居生活,2010年1月4日双方在仁寿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的6月21日生育儿子周*乙,现随其爷爷奶奶一同生活。由于原、被告认识时间短,对双方的性格相互不够了解,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和打架。2013年3月双方开始分居,至今不见被告踪影。为此,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诉来本院,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周*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至儿子能够独立生活时为止。

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户籍登记表、结婚登记书、仁寿县**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台山市**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深圳市坤和精密**公司出具的证明、本院对被告的奶奶张**的一份调查笔录及本院对被告的母亲吴**的电话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后便同居生活,婚后双方又因性格不合,感情不和时常发生吵闹和打架。2013年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生活,现被告经原告及家人多方寻找无果,又经本院公告查找,仍无其下落。被告已根本无法履行婚姻家庭义务,应视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周*甲离婚。

二、婚生子周*乙随原告陈某某生活,被告周*甲自2016年1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至周*乙能够独立生活时为止。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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