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焦*东关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李**与焦*东关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焦*东及其委托代理人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娜诉称,2004年,原告与被告在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一家制衣厂上班,经被告的幺姨介绍相识到被告家,被告的母亲给原告做了一碗荷包蛋,原告吃后头晕沉沉的,一会就不省人事了,等原告醒来时却发现被告光着身体跟原告躺在一起。原告大骂被告并打了被告一耳光,被告的母亲打了原告一耳光。从那以后,被告家人不让原告出门,锁在房间里,原告的母亲来找,被告等人将原告捆绑在隔壁房间里,嘴被封住。后来,在他们的威胁和恐吓下,原告被迫向母亲撒谎说:”我跟男朋友出去玩了,没来及给家里说,现在很安全。”直到原告怀上焦**,才让原告出门。2005年农历6月13日生下大女儿焦**,2007年农历7月24日生下二女儿焦**。2009年,原告21岁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被告一家人就逼着原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被告对原告不仅家庭暴力加倍,还有严重的性虐待,多次造成原告流产。2011年,原告又一次被毒打后逃跑出来至今,于2015年9月份补办了了户口本,12月20日拿到补办的身份证。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焦**、焦**由被告抚养,原告不给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焦*东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由结婚,无任何强迫,是原告自愿要与被告耍朋友,送回娘家几次都跑回来与被告一起生活。原、被告举行婚礼时,原告的弟弟、妹妹均参加原告与被告的婚礼,从这一点来看原告的说法不攻自破,是完全站不住脚的。原、被告婚后,感情很好,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鉴于原、被告双方恋爱、结婚曾遭父母反对,所以双方格外珍惜,被告及其家人非常迁就原告,呵护有加,由于双方感情好,分别于2005年6月13日和2007年4月27日生育两个女儿,取名焦*兰和焦*萍。原告在外务工,没拿钱来养孩子,但原告表示,挣的钱是要积起来为两个女儿上大学而准备。恳请法庭规劝原告放弃离婚,共建美好家庭。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4年,原、被告在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一家制衣厂上班相识恋爱,后同居生活。2005年农历6月13日生育大女儿焦**,2007年农历7月24日生育二女儿焦**。2009年9月28日,原、被告在渠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原、被告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相互理解不够。原告起诉状所述影响夫妻的事例,没有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无法确定其法律事实。原、被告之女儿焦**出庭作证,证明原、被告从2011年就分开的,不希望原、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从认识到结婚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便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未举证,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和《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没有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也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的条件,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李**要求与被告焦*东离婚,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