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四川金**限公司、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金**限公司、黄*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金**限公司、黄*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98元(减半收取3249元),由原告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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