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诉被告四川育**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该案系重复起诉,原告彭**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5元,由原告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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