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艾**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

四川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艾**责任公司、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宜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艾**责任公司、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艾**责任公司、栗**的银行存款7811350.72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查封、扣押清单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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