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李**被告广*东合时代**有限公司、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李*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00元,由原告张*、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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