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星**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戴**仲裁调解书执行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戴**在广**州中学和广元**民医院的工程款共计2713240元予以冻结,因被执行人另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冻结的上述工程款至今亦未结算完毕,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广元**员会(2014)广*调字第21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