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原告内江德**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后,原告内江德**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内江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内江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周**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内**料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