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甲诉被告周*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周*甲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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