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阳**与朱**、朱**、中国平安财**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阳卓峰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担保人阳卓峰所属的位于内江市东兴区田家镇牛厂村7社的房屋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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