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射洪农商银行申请执行谢前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四川射洪**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2015)射洪民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谢**至今未履行。经调查,被执行人谢**现无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3月28日,申请执行人四川射洪**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射洪县人民法院(2016)川0922执字第1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四川射洪**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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