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23.50元,由原告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