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23.50元,由原告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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