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和汤**非诉执行审查案件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广利府征补决字(2014)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15年2月3日举行了听证会,被执行人汤**未参加听证会,其妻子闫**到会发表了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因广元市利州西路棚户区改造,申请执行人区政府于2013年7月5日作出了《关于利州西路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了公告。被执行人汤**所有的房屋(砖混结构,共三层)属利州西路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一期第一批次征收范围。由于被执行人汤**坚持要求其房屋一层应按营业用房计算价值,因而与房屋征收部门在签约期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申请执行人区政府于2014年1月9日作出广利府征补决字(2014)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该补偿决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考虑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又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多次上门与被征收人协商力争与其达成补偿协议,但均未果。2014年6月6日申请执行人才正式将补偿决定送达被执行人汤**。被执行人汤**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补偿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区政府于2014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通知书,要求其自动履行补偿决定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汤**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区政府是广元市利州区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法定主体,有权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二十六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和补偿决定。申请执行人区政府针对被执行人汤西林作出的广利府征补决字(2014)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广利府征补决字(2014)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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