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以双方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