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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司简阳市支行与四川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司简阳市支行于2015年6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司简阳市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11元,由原告中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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