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办理申请人冯**与被申请人杨*、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冯**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杨*、卢**共有位于四川省合江县榕山镇天华路天华住宅小区的住房,并已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杨*、卢**共有位于四川省合江县榕山镇天华路天华住宅小区的住房。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