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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泰和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与梁*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英大泰和保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梁*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4)南中法民终字第2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英大泰和保险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英大泰和保险公司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和商业三者险赔偿,缺乏证据证明。**无证、醉酒驾驶摩托车,应当承担本次交通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何*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明显过错,交警部门认定其承担主要责任错误。梁*未佩戴安全头盔,对自身损害后果也应当承担责任。因此,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依法被推翻,交通事故当事人罗*应承担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交通事故当事人梁*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交通事故当事人何*至多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二)何*驾驶的机动车行驶证到期,英大泰和保险公司依法不承担商业三者险责任。(三)二审时,英大泰和保险公司未收到二审法院传票,也未授权他人出庭参与诉讼,二审判决书中英大泰和保险公司代理人吕*并无英大泰和保险公司授权,二审程序违法。英大泰和保险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八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经南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结合事故形成原因和当事人过错程度,确定何*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罗*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英大泰和保险公司虽对该认定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推翻。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之规定,南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该事故认定客观真实,程序合法,应当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经二审查明,川R42191号嘉宝牌中型自卸货车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检验有效期内。英大泰和保险公司申请再审称川R42191号嘉宝牌中型自卸货车行驶证到期没有年检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经查二审卷宗,吕*作为代理人有英大泰和保险公司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吕*出庭参加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英大泰和保险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八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英大泰和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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