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杨*、张**、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杨*、张**、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张**、杨*、张**、程*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683元,由原告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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