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张*同居关系子女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当庭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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