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姜*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诉被告姜*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中,被告姜*自动按原被告离婚协议约定的给付原告蒋某某现金5万元,并已兑现。故原告蒋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