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黄某某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诉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黄*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舒*诉被告秦*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蒋某某与姜*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被告人廖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陆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曾凡菊诉被告曾**、雷用英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