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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黄某某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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