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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陆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廖秋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陆某某诉称,2000年8月,我与被告在广东省东莞市务工期间相识并确立婚恋关系。2001年被告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2年11月5日刑满释放。2004年4月49日双方在开江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5年1月15日生育一子王某某甲,现由被告父母代为照顾抚养。2007年4月28日,被告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抓获,2008年1月28日,由东**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现在东莞市石碣监狱服刑。因被告被判处长期徒刑,致使夫妻双方不能共同生活,相互照顾,夫妻感情日趋淡漠,故向开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婚生子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承担500元抚养费至其成年。

被告王某某在本院向其邮寄的书面材料签字捺印,表示同意离婚,对婚生子的抚养问题,亦同意婚生子由其抚养,原告承担每月500元抚养费。

原告陆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原、被告及其婚生子的身份信息材料;

2、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3、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4、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4月15日签到的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5、被告王某某向原告陆某某邮寄的信件复印件一份。

被告王某某没有向法庭提供争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0年8月,原、被告在广东省东莞市务工期间相识并确立婚恋关系。2001年被告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2年11月5日刑满释放。2004年4月49日双方在开江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5年1月15日生育一子王某某甲,现由被告父母代为照顾抚养。2007年4月28日,被告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抓获,2008年1月28日,由东**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现在东莞市石碣监狱服刑。2015年4月15日,双方因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到书面协议一份,但没有办理离婚手续。现原告以因被告被判处长期徒刑,致使夫妻双方不能共同生活,相互照顾,夫妻感情日趋淡漠为由,故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婚生子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承担500元抚养费至其成年。

本案在审理中,经组织双方调解,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因被告现在服刑,由其父母代为照顾,原告每月承担500元抚养费至其成年。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前述证据在卷佐证,能够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起离婚诉讼后,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说明双方均没有继续维持本段婚姻关系的意愿,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本院应当准予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婚生子的抚养问题,因双方均同意由被告抚养,因被告现在监狱服刑,由其父母代为照顾,原告每月承担500元抚养费至其成年,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权益,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陆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王某某甲随被告王某某生活,原告陆某某每月承担500元抚养费至其成年。(执行时间:2016年2月)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达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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