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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诉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李*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1981年农历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农历10月16日,双方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证。1983年9月22日生育长女李*乙;1988年7月3日生育次子李*丙。婚后被告有酗酒、赌博恶习,原告稍有劝阻,被告即拳脚相向,致使夫妻感情不和。后被告独自外出务工,几年都不回家,也不给家里寄钱,对原告及子女不闻不问。从2002年起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特诉请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李*甲辩称:原、被告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没有殴打过原告,双方也没有分居13年,2011年原告还在被告处拿过钱,之后被告发生交通事故,原告也来看望过被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81年农历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1年农历10月16日,双方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1983年9月22日,双方共同生育长女,取名李*乙;1988年7月3日,双方共同生育次子,取名李*丙。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偶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关系不睦。2016年1月5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武胜县清平镇观桥村村委会证明,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建立起了较为牢固的夫妻感情。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多交流、沟通,多包容、谦让对方,认识并改正各自的缺点,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积极改善夫妻关系,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同时原告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四川省**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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