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舒*诉被告秦*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舒*诉被告秦*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余**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舒*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秦*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舒*诉称,2009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0年3月2日,双方在武胜县万隆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9月8日生育一女*某某,2013年9月27日生育一子秦*甲。原、被告相识恋爱期间,被告就欺骗原告,谎称其在万隆场镇购买有住房,直到结婚后,被告才告知其暂住在万隆场镇房屋为被告姐夫所有。婚后,因被告性格古怪、脾气暴躁,经常为家庭生活、经济等琐事辱骂原告,加之被告爱好赌博,经常不回家,对家庭、两个年幼的子女不理不问,不尽当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现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特诉讼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某某由原告抚养,婚生子秦*甲由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秦*辩称,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很好。如果女儿由被告抚养,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同意离婚,否则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0年3月2日,双方自愿在武胜县万隆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9月8日,生育长女秦某某,2013年9月27日,生育次子秦**。2016年1月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户籍证明以及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偶有纠纷发生,但只要双方增进理解,互谅互让,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共同持家并抚育小孩,是能够搞好夫妻关系的。况且原告亦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充分、理由不充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舒*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舒*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四川省**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