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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通川检公诉刑诉(2015)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鲁丽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及其辩护人彭治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3日19时许,被告人罗*在达州市通川区大西街“都市花园”大门附近,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蒋某某贩卖1.158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决定书、扣押记录、毒品疑似物称量记录,尿液检测报告、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指认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通话单,证人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罗*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彭**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罗*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4日起至2015年12月3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涉案毒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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