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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朱**、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朱**、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朱**、朱**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对被告朱**、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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