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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