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达县**限公司诉被告邓**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达县**限公司于2016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达县**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达县**限公司撤回对邓印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1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史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谯*与陈**、王*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广**限公司与重庆市**有限公司、赵*、中国太**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吴**与何**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何**与朱**、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达县**限公司与赵**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济**限公司与川南煤**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苟金中与被告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元**任公司与杨**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曾广、曾*与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川南煤**有限公司工伤认定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