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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县**限公司诉邓**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达县**限公司诉被告邓**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达县**限公司于2016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达县**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达县**限公司撤回对邓印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1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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