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济**限公司与被告川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成都济**限公司不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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